《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不得用于谋取商业利益。
通信,指人与人或人与自然之间通过某种行为或媒介进行的信息交流与传递,从广义上指需要信息的双方或多方在不违背各自意愿的情况下采用任意方法、任意媒质,将信息从某方准确安全地传送到另方 [1]。——樊昌信 .通信原理.国防工业出版社.2014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下列活动:
(一)通过任何形式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于谋取商业利益等超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之外的目的;
(三)故意干扰、阻碍其他无线电台(站)通信;
(四)故意收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
(五)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六)擅自编制、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七)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八)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个人观点,法无禁止皆可为,按照现在的规定,可以“相互通信”,再结合“通信”的常规解释,是可以在业余频率上进行正常聊天沟通,只要不涉及违法和商业目的。
同时,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时发现,没有明文规定不能长时间通信占用频率,只是一些协会发布的类似于倡议和建议以及HAM之间约定俗成的习惯和礼仪。
第四十三条(三)规定的是故意,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人只是日常聊天,没有垄断频率的故意(比如24*7,没话尬聊拖时间、放音乐等超出常人能理解的聊天),也不能算作故意占用